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原簡上附民字,112年度,8號
TYDM,112,原簡上附民,8,2024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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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8號
               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22號
原 告 呂依純
官雅惠

被 告 鍾尹芳(原名陳尹芳)


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簡上字第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案情繁雜,非經
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
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
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
法 官 謝長志
法 官 林欣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亭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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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