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0年度附民字第257號
111年度附民字第196號
原 告 何世雄
被 告 林倉平(原名林博森)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110年度易字第529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何世雄於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29號被告林倉平(原名 林博森)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金湘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