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75號
聲 請 人 順彬建材行
法定代理人 吳溪彬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
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邱正雄 第一銀行關西分行 112年9月30日 99,225元 Q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