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68號
SCDV,113,除,68,20240307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除字第68號
聲 請 人 蔡涼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又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 法院管轄;如未載履行地者,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,依第 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如無此法院者,由發 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,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。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57條、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。是就宣告證券無效之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 雖未有明文其管轄法院,惟其公示催告程序既為聲請除權判 決之先行程序,則該除權判決之聲請,亦應依上開民事訴訟 法第557條之規定,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,或由證券發 行人為被告時,依同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, 或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之除權判決,該股票之 發行公司為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,該公司之地址位 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巷0號2樓處等情,有該公司登 記基本資料附卷可佐,是證券所載之履行地為臺北市中 山區,且聲請人先行之公示催告程序亦係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聲請,並由該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59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,有聲請人所提出登載該公示催告裁定 在卷可稽,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其公示催告程序之 管轄法院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,亦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二庭法   官 王佳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7   日



書 記 官 黃伊婕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