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43號
聲 請 人 張碧椬即王龍雄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龍雄(下稱王龍雄)之繼承人,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如附表所示證券原係王龍雄所有,而王龍雄已於民國96 年11月25日死亡,其繼承人除聲請人外,尚包括王品超、王 士豪、王素玶、王惠琴,渠等協議由聲請人一人繼承如附表 所示證券,有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股份分配協議書、印 鑑證明在卷可憑(司催卷第9-29頁)。
二、如附表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22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
附表: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0000-0 1 1000 002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0000-0 1 1000 003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6NX 000000-0 1 550 004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 000000-0 1 1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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