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38號
SCDV,113,除,38,202403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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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8號
聲 請 人 晶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羅文雄
代 理 人 羅文業
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 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徐佩鈴
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台幣) 001 苗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謝錦場 玉山銀行新豐分行 112年4月30日 190,000元 FA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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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苗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晶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