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訂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51號
SCDV,113,訴,251,2024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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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51號
原 告 昊得建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沈明紳
被 告 翁滿
黃雅娟
楊金海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二、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,經本院命原告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( 下同)35650元,並已於113年1月8日將該送達於原告,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,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2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陳佩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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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昊得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