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10號
原 告 中山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胡守宜
被 告 胡燕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21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,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,均應予駁回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