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買賣價金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356號
SCDV,113,補,356,2024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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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56號
原 告 蔡絲涵
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
被 告 范春梅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4萬元,及
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本件起訴前一日113年3月17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5,913元,合計為2,255,913元【計算
式:(224萬+15,913)=2,255,913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374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伊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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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