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28號
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
被 告 徐菊美
徐周玉蘭
徐元英
徐源標
徐桂香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菊美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,030,69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2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
書 記 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