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24號
原 告 PORO TECHNOLOGIES LTD
法定代理人 朱彤彤
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
被 告 天來智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來助
訴訟代理人 王默川
被 告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士評
訴訟代理人 侯丞陽
陳韋澐
被 告 陳陽成即金山實業社
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
陳學宏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268,786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3,37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凃庭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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