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58號
原 告 蘇盛坤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安宮、陳鎮欽之全體繼承人間拆屋還地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
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60,000元,與第二、
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04,848元(計算式:460,000+6,04
8+38,800=504,848),應繳納裁判費5,51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補正。
二、另原告並應提出被繼承人陳鎮欽之除戶謄本、其全體繼承人
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均不得省略)、繼承系統表;並補正被
告姓名及地址,與提出補正後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計算之繕
本。
三、以上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補正,逾期不繳
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筱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