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39號
SCDV,113,消債更,39,20240327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陳秋玲


代 理 人 楊婷鈞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。前 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 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。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,徵收 聲請費1,000元,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,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,以其調解之聲請,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,不另徵收聲請費,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、第2項規 定甚明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 調解(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8號)未能成立,並經聲 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,有本院113年1月30日調解程 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,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 示之事項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 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凃庭姍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,010元(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)。




二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動產 、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、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 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倘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 相關資料。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三、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,並說明上開汽機車現 值?
四、請說明最高學歷。
五、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?
六、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?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?保險費由何人繳納?並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(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 查詢,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,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文件)。
七、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各類社會津貼、補助等, 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八、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、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 細表,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、強制執行扣薪等,並 陳報每月薪資、年終獎金、三節獎金各為多少?九、請說明目前有無負擔已成年子女甲○○之扶養費?甲○○已成年 已結婚,且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,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 生能力之情事?聲請人如無法證明扶養之必要性,請陳報同 意自行刪除此部分支出為0元。
十、請說明聲請人為何單獨負擔第三名子女之扶養費,該名子女 之生父有無負擔扶養費?分擔之金額?如未負擔,不負擔之 原因?聲請人實際支出該名子女扶養費數額?並就上開事項 提出證明文件。
十一、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聲請人每月收入 扣除支出為負數,且差額達萬元,請據實說明差額部分如 何負擔?倘開始進行更生程序,何以負擔每月更生還款方 案?請勿以撙節開支為由,應具體說明資金來源及數額, 如無法說明,請修正收入或支出情形。
十二、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?
十三、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。
十四、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)。十五、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,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,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。




十六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(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)之經濟部商業司—商工 登記查詢資料,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查詢資 料不符,亦請一併具狀更正。
附錄: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     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駁回之:
三、債務人經法院通知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,或到場而故意不 為真實之陳述,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 動狀況之報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