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家救字,113年度,5號
SCDV,113,家救,5,20240304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救字第5號
聲 請 人 陳煊堤
代 理 人 田俊賢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陳吟
陳亨利
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上開 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,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 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 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申請法律扶助,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,且請求非顯無理由,聲請准予訴訟救助,業據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以為釋 明,堪認無訛,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法律 扶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4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致毅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4  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