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3年度,315號
SCDV,113,司繼,315,202403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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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315號
聲 請 人 楊必松

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楊輝國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被繼承人楊輝國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,生前籍設新竹市○○路○段00巷0○0號9樓
)於112年12月24日死亡,聲請人即繼承人楊必松(地址:
苗栗縣○○鎮○○街00巷00弄00號)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本
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凡被繼承人楊輝國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
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
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
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
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該六個月期間,如有必
要,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。
四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,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
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。
五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輝國之遺產負擔。
六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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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