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3年度,171號
SCDV,113,司繼,171,2024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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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171號
聲 請 人 傅琬瑀

傅妁繇

傅秀珍


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傅勝輝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
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死亡,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中「任一人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倘未繳納,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。 理 由
一、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。非訟 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家事 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。非 訟事件法第14條、第30條之1、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。    
二、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三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7 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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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