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9396號
SCDV,113,司執,9396,202403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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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939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及1
            17號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及1
            17號              
代 理 人 黃耀霆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25樓之2
債 務 人 許曼榕  住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街000號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,惟本件應執行行為 地在臺北市文山區,此有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附卷可參。 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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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