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851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0號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0號
送達代收人 劉韋伶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
債 務 人 李芬妮 住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0鄰○○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 ,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苗栗縣卓蘭鎮,此有勞保投保單位資 料附卷可參(債權人雖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竹國軍財 務組之薪資債權,惟查債務人役別已顯示為常兵備役,此部 分不再執行扣薪)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 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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