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7377號
債 權 人 琥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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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瑞瑄間給付委任費用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,應依強制執行法(下稱同法)第
4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其證明文
件,並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徵收執行費,此為必備
之程式;又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,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、同項第6款之規定,經定期命其
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回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,固據提出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
第747號和解筆錄影本為執行名義,然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
亦未繳納執行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3年2月17日通知
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執行名義正本及補繳執行費,該通
知並於113年2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
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能補正前揭執行名義正本亦未繳納執行費
,故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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