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4192號
SCDV,113,司執,14192,2024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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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192號
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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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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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賴品儒
債 務 人 賴冠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賴品儒等所有之薪資,如為受刑 人並請執行勞作金、保管金,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,債務 人賴冠皓現未投保勞保,惟債務人賴品儒則在桃園女監服刑 中,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 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9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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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