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570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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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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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饒仁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巷00 弄0號0樓之0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饒仁偉間清償票款(債)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
中壢區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最新個人戶籍資料附卷
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
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