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(債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3325號
SCDV,113,司執,13325,2024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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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325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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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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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台鶴企業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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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法定代理 姜村桂
人 號2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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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徐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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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;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,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,於強制執行 事件準用之。又按換發債權憑證,本質上亦屬聲請強制執行 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即明(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抗字第101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住所、營業所係在桃 園市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 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



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5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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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鶴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鶴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