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1534號
SCDV,113,司執,11534,20240314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1534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債 務 人 翁德良
0000000000000000

債 務 人 戴琇玲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同一強制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中 一法院聲請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 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、健保及保險資料而執行標的不 明,惟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分別設於澎湖縣馬公市、桃園市平 鎮區,有債務人之個人最新戶籍資料查詢結附卷可參。依上 開規定,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4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