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(債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0938號
SCDV,113,司執,10938,20240311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0938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雷奇資訊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增豐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 即 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 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6日持本院91年度執字第3141號債權 憑證,具狀對債務人雷奇資訊有限公司、張明珠、李俊逸李增盈李增豐聲請換發債權憑證。查其中債務人李增豐業 於111年5月26日死亡,有本院職權調查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查詢結果在卷可參。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,債務人 李增豐業已死亡,揆諸前揭說明,債權人對無執行當事人能 力之李增豐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部分,自屬法定要件之欠缺, 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 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1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雷奇資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