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0938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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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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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雷奇資訊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增豐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
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
款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
6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
即 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
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6日持本院91年度執字第3141號債權
憑證,具狀對債務人雷奇資訊有限公司、張明珠、李俊逸即
李增盈、李增豐聲請換發債權憑證。查其中債務人李增豐業
於111年5月26日死亡,有本院職權調查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
查詢結果在卷可參。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,債務人
李增豐業已死亡,揆諸前揭說明,債權人對無執行當事人能
力之李增豐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部分,自屬法定要件之欠缺,
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
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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