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48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蔡忠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(月)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蔡忠宸於民國(下同)107年3月12日向聲請
人借款新臺幣500,000元整,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4年3
月12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年9月12日止以
年息百分之1.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年9月13日起至清償
日止以年息百分之4.680固定計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,按期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。(二)、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(最後
一次繳款日)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97,8
52元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
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
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
及違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
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
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