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185號
原 告 范景量
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秀珍、范振興、范春美、范振忠、范振國、社
團法人臺灣婦幼慈善協會、史頁芬間請求分割債權事件,原告於
民國112年11月3日具狀更正聲明,更正後訴之聲明第1項係屬因
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訴訟標的之價額
不能核定者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
數加十分之一定之。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
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
書 記 官 吳雅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