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592號
SCDV,112,訴,592,20240318,2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92號
原 告 余金珠
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
被 告 彭德深

彭德鴻
彭德浪
彭樑妹

彭語婕
彭瑞珠
瑜婷
彭兆徵
周日春
彭宥勝
彭德仁
彭德惠
彭亮妹
彭貴琴
黃明茂
彭兆民(即彭德智之承受訴訟人)

彭兆緯(即彭德智之承受訴訟人)
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原
告請求補測量被告所有建物占用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
地之面積,爰命再開辯論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8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8  日



書記官 白瑋伶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