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2年度,158號
SCDV,112,消債更,158,20240311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林宏鈞

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,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。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,徵收聲請費 1,000元,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,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,以其調解之聲請,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不 另徵收聲請費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、第2 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(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0號)未能成 立,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,有本院112年9月 12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,然因聲請人漏未提 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 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二庭法  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1 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
附 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,010元(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)。
二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動產



、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、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 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:倘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 相關資料。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三、請說明最高學歷。
四、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?
五、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,並陳報汽機車現值?六、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?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 ?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(請向投保之保 險公司查詢,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)。
七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各類社會津貼、補助等,如有,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八、請提出「最新」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現任工作 在職證明書、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細,內容須包含 每月薪資給付部分、強制執行扣薪等,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 、年終獎金、三節獎金各為多少?
九、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江瑞欽之借貸契約、借據、執行名義或 相關借貸證明文件(需含有立約雙方簽章)。
十、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?
十一、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?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 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?
十二、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,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,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。
十三、請補正債權人(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)之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