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
原 告 葉俊福
被 告 蘇芳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兩造就被繼承人葉錫周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,分割如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繼承人葉錫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死亡, 留有附表一所示財產(下稱系爭遺產),兩造為其全體繼承 人,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。茲因被告不願與原告聯繫致無從 協議分割系爭遺產,原告為消滅公同共有關係以妥適利用系 爭遺產,爰依法訴請分割系爭遺產,由兩造各二分之一分配 等語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聲明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 卑親屬。二、父母。三、兄弟姊妹。四、祖父母;同一順序 之繼承人有數人時,按人數平均繼承,民法第1138條、第11 4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 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;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 產,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,復為同 法第1151條、第1164條分別所明定。經查,被繼承人葉錫周 於112年7月5日死亡,留有系爭遺產,兩造為其繼承人,渠 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,又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, 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迄未協議分割等情,有兩造及被繼 承人葉錫周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、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件 為證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
書狀為何爭執或陳述,堪信上情屬實。據此,原告依民法前 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遺產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(二)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,命為下列之分配:一、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。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,得將原物分配於部 分共有人。二、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,得變賣共有物,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;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,他 部分變賣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,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所準用,民法第824條第2項、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,應以分割方式為之,將遺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,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 方法之一(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 再遺產分割,依民法第1164條、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,應由 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,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 之拘束(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51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是 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,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、各繼承人 之利害關係、遺產之性質及價格、利用價值、經濟效用、使 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,以為妥適之判決。從 而,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本屬可分,認附表一所示遺產 分割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,得以兼顧全體繼承人間 之利益及公平,應為妥適,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四、末按因共有物分割、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,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酌量情形,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,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。又裁判分割遺產乃形成訴訟,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,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,並兼顧 全體繼承人之利益,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,不受原告聲明 之拘束,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。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,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,且兩造均蒙其 利,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 如附表二所示負擔訴訟費用,較為公允,爰諭知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毓青
附表一:被繼承人葉錫周所遺之遺產及其分割方法編號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或價值(新臺幣) 分割方法 1 新竹縣竹北市縣○段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1696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。 2 新竹縣竹北市縣○段0000○號建物(門牌新竹縣竹北市縣○○街000號2樓) 全部 3 新竹縣竹北市縣○段0000○號建物(門牌新竹縣竹北市縣○○街000號) 100000分之2602 4 合作金庫銀行東竹北分行存款 (0000000000000) 558,689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。各繼承人得自行向金融機構領取。 5 合作金庫銀行東竹北分行存款 (0000000000000) 101元及孳息 6 國泰世華銀行竹北分行存款 (0000000000000000) 1,035,552元及孳息 7 國泰世華銀行竹北分行存款 (000000000000USD) 31元及孳息 8 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存款 (00000000000) 33,875元及孳息 9 渣打銀行新興分行存款 (00000000000000) 127元及孳息 10 中華郵政新竹學府路郵局存款 (00000000000000) 1,215元及孳息 11 連線銀行總行存款 (000000000000) 8,906元及孳息 12 國泰綜合證券敦南分公司國泰永續高股息投資(00000000000) 10,000股,核定價額196,9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。 13 TOYOTA汽車(2977-F5) 14 電子支付帳戶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(0000000000) 1,902元 15 電子支付帳戶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(000000000) 10,000元
附表二:兩造之應繼分比例
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葉俊福 1/2 蘇芳美 1/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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