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2年度,3147號
SCDV,112,司票,3147,202403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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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3147號
聲 請 人 勝憬開發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楊鎮綱

相 對 人 張秋連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2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到期日到期後,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2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。
二、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,與聲請意旨相符,本件聲請 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三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附表: 112年度司票字第00314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備考 (新台幣) (至清償日止) 001 112年6月12日 4,50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12日 15.6% 002 112年6月12日 90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12日 6%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
二、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。三、相對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聲請人於


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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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勝憬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