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2年度,168號
SCDV,112,司拍,168,202403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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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拍字第168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立資源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黃淑華、何
銘軒間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欠缺法定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 回之,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。次按聲請拍 賣抵押物裁定事件,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,並應 審查下列事項,如有欠缺,應駁回其聲請。但其欠缺可以補 正者,應先限期命其補正: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。㈡抵押權 是否已依法登記。㈢債權證明文件。㈣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。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。司 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定 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淑華、關係人祐立資源再利用 股份有限公司、何銘軒為拍賣抵押物,惟未據提出不動產最 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關係人祐立資源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等資料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 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,聲請人於113年 1月8日收受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,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,於法自有未合,應予 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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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祐立資源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