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死亡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2年度,20號
SCDV,112,亡,20,202403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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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亡字第20號
聲 請 人 余月君

相 對 人 張永杉 最後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永杉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宣告張永杉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 000000000號,失蹤前最後設籍: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0號 )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 後,為死亡之宣告,民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張永杉為聲請人之父,於20、30年前 失蹤,於民國106年5月6日經向新竹縣警察局申報失蹤人口 在案,迄今生死不明已逾6年3月,全無音訊,爰依法聲請對 失蹤人張永杉為死亡宣告等語。
三、經查:
(一)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,並提出親屬 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受(處)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戶口 名簿影本為證,核與證人即相對人之次女余月珍(按係56年 間出生)到庭證述:於伊國小、國中的時候,相對人即突然 離家,此後即不知去向等語大致相符。又相對人之配偶即聲 請人之母余柑妹前於91年間主張相對人無故離家,拒絕與其 同居,有惡意遺棄之事,向法院訴請離婚,並據相對人之長 女張雪花於該案到庭證稱:74年左右,伊祖母去世相對人有 回來,之後就沒有回家。相對人20幾年沒有回家,伊都沒有 看過相對人,也不知道相對人不回家的原因等語甚詳,亦有 本院91年度婚字第453號判決在卷可證,自堪認相對人已行 蹤不明多年。嗣相對人長女張雪花於106年5月6日向警局通 報相對人於106年4月5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,相對人並於同 日經警登錄為失蹤人口,此有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附卷 可憑。再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,均無相關資料,復查無相對人有 死亡殯葬、就醫及申請換發新式身分證等紀錄,有新竹市殯 葬管理所112年8月23日竹殯服字第1120001933號函、衛生福



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8月25日健保桃字第1128308778號 函及新竹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112年8月23日竹縣東戶字第1120002040 號函等件在卷可參。綜上,依現存事證,雖無法直接認定相 對人死亡之事實,惟可認相對人至遲於106年4月5日後即無 音訊,處於生死不明之失蹤狀態。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失 蹤多年等情,當屬可採。
(二)本院裁定准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,並將公示催告 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,暨張貼於本院公告處,並已 刊登新聞紙在案。現今申報期滿,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, 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,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 ,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,核無不合。依前開規 定,相對人自106年4月5日失蹤,陷於生死不明狀態,計至1 09年4月5日止,失蹤滿3年,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 時為死亡之時。綜上事證,可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屬正當,應 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邱文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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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