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356號
SCDV,111,訴,356,20240312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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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356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林淑芬
訴訟代理人 林瑋慶
林儀樺
林承輝
反訴被告即
原 告 駱慧貞
參 加 人 吳銘珦

廖怡婷
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彭敬芬

參 加 人 李乃華
顏銘暐

魯亦萱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駱慧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,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反訴原告之訴駁回。
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 訴必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9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,170元( 本院卷三第98頁)。
三、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2 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
法 官 周美玲




法 官 楊子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洪郁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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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