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3年度,76號
SCDM,113,聲,76,2024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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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76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韓霖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6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韓霖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韓霖杰因犯竊盜等案件,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,定 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。
二、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、洗錢防制法、偽造文書等 案件,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已確定在案,編 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17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1月確定;編號4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 字第2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;編號7至8所示之 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確定,有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、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。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提 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 科罰金意願回覆表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並經受刑人以 書面表示「請法院儘可能從輕裁量」之意見後,爰基於罪責 相當性之要求,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、侵害法益、犯 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。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案件所諭知併科罰金刑部分 ,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,是本院僅就附 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,併此敘 明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慧儀





附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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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