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259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王正賢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2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王正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正賢因犯竊盜等案件,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,定其應執行 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宣告多數拘役 者,比照前款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120日,刑法第50條、第5 3條、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雖曾經定執行刑,但如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,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 效,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,定其執行刑,不得以前 之執行刑為基礎,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,定應執行刑。而更 定之應執行刑,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 期後為重,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 違,難認適法(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、93年度台 非字第192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
三、查受刑人王正賢因犯竊盜案件,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。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、情節、罪質、所犯數罪 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後等情,定其應執 行之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至7所示之罪,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44號裁定應 執行拘役110日確定,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 刑,既應予合併處罰,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,前定之應 執行刑當然失效,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,受量處合 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,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 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。
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
附表:
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編號1至7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44號裁定 應執行拘役110日 犯罪日期 111年8月26日 112年3月28日 112年4月26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6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89、7686、7870、7871、8393、85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1821號 112年度易字第507號 判決 日 期 112年5月24日 112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1821號 112年度易字第507號 確定 日期 112年6月29日 112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167號 (刑期自112.11.25至113.3.13)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10號 (刑期自112.11.25至113.3.13)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15日 編號1至7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44號裁定 應執行拘役110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4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3月30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7289、7686、7870、7871、8393、85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07號 判決 日 期 112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07號 確 定日期 112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10號 (刑期自112.11.25至113.3.13)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編號1至7經本院112年聲字第124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1日 112年4月1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57、948 7、9915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07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 第622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37號 判決 日 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1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 第622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37號 確定 日 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07號 (刑期自112.11.25至113.3.13)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37號 (刑期自113.11.14至114.1.2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