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易字第260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彭孟智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被 告於偵查中坦承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行為,並有證人於警詢 中之證述、火災現場錄影畫面擷圖、現場採證照片、扣押物 品目錄表、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可佐,經公訴檢察官 當庭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(見本院卷第29頁),本院認為 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