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1196號
SCDM,112,附民,1196,2024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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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1196號
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
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
訴訟代理人 李昱盈律師
侯宜諮律師
被 告 彭文君
黃俊樺


傅琳
傅金城
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
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
法 官 楊祐庭
法 官 郭哲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玉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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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