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害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2年度,921號
SCDM,112,易,921,2024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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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易字第921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BARANI SIMON 美國籍



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
吳昀臻律師
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939
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告訴人徐儀珊告訴被告BARANI SIMON 於民國000年0 月0日下午在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一段亞太美國學校對面馬 路處毆打行為所犯之傷害案件,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 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,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(另犯強制罪部分經本院另案審結 )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2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林欣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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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