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5號
聲 請 人 簡瑞欉
訴訟代理人 簡文建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,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0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,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股票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在案 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3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
股票附表: 112年度司催字第80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ND0000000 0 1 1000 000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NX0000000 0 1 85 0003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ND0000000 0 1 1000 000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NX0000000 0 1 2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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