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78號
PCDV,113,重訴,78,2024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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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湯承霖
被 告 法宣企業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人 葉玲萍
被 告 梁伊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 年3 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,436,01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則以收取9期(每月為1期)為限。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00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,436,0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法宣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法宣公司)於 民國108 年10月5 日邀被告葉玲萍梁伊強等2 人為連帶保 證人,向原告陸續借款15筆共計新臺幣(下同)1,380 萬元 ,各筆借款之到期日及利率如附表所示,依據授信契約書約 定,未依約履行因本項授信所負之新臺幣債務時,自應償還 日起,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%計付違約 金,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 詎法宣公司自112 年9 月28日起即陸續未依約履行,屢經催 討,迄未清償,依授信契約書約定,債務人未依約付息時, 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,而截至目前為止法宣公司尚欠原告 本金10,436,01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;另被告 葉玲萍梁伊強等2 人既為連帶保證人,渠等就其擔保之債



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為請求,聲明:㈠法宣公司、葉玲萍梁伊強應連 帶給付原告10,436,01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 ㈡請准原告提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 類第13期債票為擔保後宣告假執行等語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,被告未依約定清償債務乙節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條及增補契約、授信契約書、放款交 易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,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庭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,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,應視同被告自 認上開事實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,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部分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至於違 約金部分,按金融機構約定收取違約金時,逾期6 個月以內 者,按原借款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,按原借款 利率之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 期,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參照,審酌前開按期計收違約金最連續 收取期數之限制,及目前利率水準、社會經濟狀況等情,本 院認為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,應以最高連續收取9 期(每月 為1 期)為限,逾此數額部分即屬過高,爰依民法第252 條 規定酌減之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 予准許;逾此部分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、第85條第2 項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韶安
附表:(幣別:新臺幣)               編號 本金 到期日 利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計算期間 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%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% 1 153,513 113.10.5 自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4.74% 自112年10月5日起至113年4月4日止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5,791 113.10.5 自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4.74% 自112年10月5日起至113年4月4日止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702,591 114.4.8 自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55% 自112年10月8日起至113年4月7日止 自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75,649 114.4.8 自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55% 自112年10月8日起至113年4月7日止 自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54,243 114.9.28 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55% 自112年9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 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6 88,564 114.9.28 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55% 自112年9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 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7 316,670 115.8.2 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4.74% 自112年10月2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 自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8 15,872 115.8.2 自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4.74% 自112年12月2日起至113年6月1日止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9 1,007,302 116.10.28 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85% 自112年9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 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251,823 116.10.28 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85% 自112年9月28日起至113年03月27日止 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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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法宣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