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合夥財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654號
PCDV,113,訴,654,2024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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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54號
原 告 陳宜慧
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(法扶律師)
被 告 張龍鑫
陳蕾安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
告提出合夥契約書(詳原證1)約定,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佳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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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