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597號
PCDV,113,訴,597,2024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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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97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李祐緯
上列原告與被告湯謹瑜津津商行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1
萬8,388元【計算式:本金647,451元+本金65,701元+利息5,236
元=718,38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,詳如附表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7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
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余佳蓉
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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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