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577號
PCDV,113,訴,577,2024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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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77號

原 告 王龍海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棉棉劉傑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1,077元,並具狀補正被告劉傑元之住居所,暨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(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「所有」證據資料影本)2份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9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2萬2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萬107元。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萬9,030元,原告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,077元(計算式:20,107元-19,030 元=1,077元)。另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劉傑元 之住居所,亦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, 起訴不合法定程式,應予補正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 文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3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許宸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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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