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312號
PCDV,113,訴,312,2024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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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12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

訴訟代理人 鄭安佑律師
訴訟代理人 潘薇琪
被 告 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


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
李永亨
邱妙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亦為同法第24條第1項所 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金錢借貸之法律關係,依原告所提出之 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,雙方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或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則依前揭法條規定,本事件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劉冠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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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