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收保證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85號
PCDV,113,訴,285,20240314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85號
原 告 陽明山後花園樂活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江山
被 告 鑫利賀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卓尚杰

被 告 鄧德春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沒收保證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;因契約涉訟者,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, 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 2條第2項、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繫屬時,被告鑫利賀企業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新 竹市竹北區、被告鄧德春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大肚區,有公司 變更登記表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、第2條第2項之規定可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。又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合 作合約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本院審酌上開合約係為 共同合作修繕原告位於新北市金山區之不動產所簽訂,本件 債務履行地應為新北市金山區,位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轄區 。而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,是其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基於後續證據調查便利性, 因認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,爰依職權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4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

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廖宇軒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陽明山後花園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鑫利賀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利賀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