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577號
PCDV,113,補,577,2024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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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77號
原 告 蕭純純
訴訟代理人 周炳成
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2萬2,007元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4萬3,8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冠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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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