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546號
PCDV,113,補,546,2024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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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46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被 告 李欣和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5,03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7,1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66
0元。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游舜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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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