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29號
原 告 吳建億
吳欣樺
吳瑞恩
吳芳佩
吳姜惠珍
吳振宏
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762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,2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瓊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