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528號
PCDV,113,補,528,2024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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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28號
原 告 許瓊敏
陳櫻子
陳素禎
許晉福
劉東林
蔡佳芳
湯禮嘉
凱雯
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是基於損害賠償及不當
得利之法律關係,個別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,分別請求如附表「
訴訟標的金額」欄所示之金額,各應繳納如附表「應繳裁判費」
欄所示金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
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余佳蓉
附表:
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繳裁判費 1 許瓊敏 35萬元 3,750元 2 許陳櫻子 70萬元 7,600元 3 陳素禎 70萬元 7,600元 4 許晉福 35萬元 3,750元 5 劉東林 62萬5,000元 6,830元 6 蔡佳芳 62萬5,000元 6,830元 7 湯禮嘉 45萬3,100元 4,960元 8 張凱雯 59萬8,900元 6,5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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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