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25號
原 告 李昊軒
上原告與被告賴濬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,106,66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8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佩宣